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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的补充规定

作者:支书峰   编辑:吴会霞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19:30   访问次数:

为保证国家财产和 教职工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已多次重申了严禁在集体宿舍、施工现场及禁止动火区域使用明火、液化石油罐、煤油炉、电炉子、酒精炉等火源的规定。但在部分单位和人员中,违章用火用电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学校再次重申此规定。今后再出现违章用火用电的情况,要按此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在学生宿舍内(含住在校内的施工单位的工棚)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二、严禁毁坏、更换宿舍内限电设备上的任何装置。  

三、在学生宿舍内严禁个人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梳等电热器。

四、在学生宿舍内,严禁个人私接电源和使用电视机、床头灯。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及其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石油罐等炉具。  

六、凡在学生宿舍使用电脑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七、凡是需要临时使用明火作业者,必须事先到保卫处申报批准,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使用明火,并自行购置灭火器或缴纳每月22元的消防安全管理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八、严禁在办公室、实验室、经营性部位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暖气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需使用电暖气的,必须到学校后勤处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九、室内装修,必须到市消防支队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按消防法规有关条文进行严肃处理。由于因装修问题引起火灾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十、凡是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设备损坏者,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还要按价予以赔偿。  

十一、因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电热器等用具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按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理; 造成火灾、伤亡事故者,要加重经济处罚和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或公职的处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类比以上处理。  

十二、学校各级干部及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并负责检查监督所辖范围内用火用电的情况。  

十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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