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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支书峰   编辑:吴会霞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19:29   访问次数:

全校各单位:                    

《许昌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于 2005年12月20日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许昌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区域内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区后,都要严格遵守。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职工生要遵纪守法,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要把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列为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考核,奖惩兑现,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保卫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应及时修复、更换。                    

第七条 在校门口、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等路段应设置交通管制标志。                    

第八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                    

第九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基建施工等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前一至三个工作日报告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通知保卫处,保卫处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确定停车地点,制订疏导人员和车辆的方案,并发出告示。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两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的有效车辆。校内车辆(含教职工自备车)凭保卫处核发的《许昌学院车辆出入证》进入校园。无校内出入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区;社会车辆,特别是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要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停车点停放,摆放整齐。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区域的教学、工作秩序,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7:30~下午21:30分,未经批准的各类机动车不得进入教学区域。凡批准进入教学区域行驶的车辆,必须低速行驶。

第十五条 两轮、三轮、轻便摩托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如属教职工上下班交通工具,上述车辆一律从学校大门进入校区,并到指定地点集中停放。

第十六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保卫人员要积极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行驶管理

1、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遵守交通规则,靠右侧行驶,照顾行人及非机动车,不得逆行、并行、试车、超车;                    

2、校园内行驶速度限速10公里/时,夜间行驶开近光灯;                    

3、校园内各种机动车禁止鸣笛、急转弯、急刹车,并照顾前后行人、车辆;

4、校园内不准练习机动车驾驶;

5、驾驶车辆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6、建筑施工用车要遵循指定路线行驶;运送建筑材料、家具、物资车辆出门须持后勤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批准的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

(二) 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机动车须停入车位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2、禁止机动车在校园内主干道任意停放。

第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得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保卫处受理,进行调解;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的管理                    

(一)行人须在校园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走,不得逆行或在马路中间行走。

(二)行人不要在机动车车前急穿马路,不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三)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打闹、玩耍、谈话、游戏或进行球类活动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的管理

(一)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二)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要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排气管消音器擅自更换的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区。

(三)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要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五)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辆车闸、铃、锁齐全有效;

2、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并靠右侧行驶,拐弯、过路口须伸手示意,主动避让过往的机动车;

3、禁止骑车带人(学龄前儿童及小学生除外)、双手离把、扶肩并行、撑伞骑行或攀扶其它车辆;

4、禁止相互追逐、曲折竞驶和骑飞车;

5、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校园道路限速 10公里/时;

6、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7、要集中精力,骑车不打手机、不听耳机或随身听;

8、不准在非机动车上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

9、不准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

10、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划线地段,不准乱停乱放。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 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及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具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对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劝阻不听的违章骑车人或驾驶员,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保卫部门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时,可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卫人员、非机动车专管人员要热情服务、文明礼貌、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教职工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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