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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支书峰   编辑:吴会霞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19:38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许昌学院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报批、备案等手续办理;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保卫处共同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四)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五)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定期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报批、备案等手续,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人员具体负责。

第八条 相关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负责审核批准后,报保卫处审核后加盖公章,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报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禁超量储存,并做好领取、保管、使用记录。

第十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和保卫处审核、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学校不报销任何相关费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许昌学院

2018年5月15日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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