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许昌学院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报批、备案等手续办理;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保卫处共同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
(四)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五)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定期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报批、备案等手续,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人员具体负责。
第八条 相关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负责审核批准后,报保卫处审核后加盖公章,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报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禁超量储存,并做好领取、保管、使用记录。
第十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和保卫处审核、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学校不报销任何相关费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许昌学院
2018年5月15日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