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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加强防盗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支书峰   编辑:吴会霞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19:31   访问次数:

    

全校各单位:

《许昌学院关于加强防盗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许昌学院关于加强防盗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源头上降低事故苗头,减少经济浪费,增加安全系数,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许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单位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中,做好群防群治,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要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经常排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对于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查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楼房建设、改造、施工前,凡与防盗有关的外部结构设计、门窗、外部防盗防护设施和各单位的贵重仪器设备安装前,需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论证,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后,方能实施。未经论证,出现安全问题,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新建、改建工程完工后,重点部位的钥匙在转交过程中要有完备的登记、转接手续。使用单位要认真检查门窗、钥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接管钥匙后,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如果在门窗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发生被盗事件,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的办公室,教学单位的教室、实验室、机房、语音室及其他公共场所,要做到人员离开时,锁闭门窗。因当事人没有锁闭门窗,造成学校财产丢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有专门管理人员的,由管理人员承担责任;责任不明确,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各计算机机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上网有登记和资料备份。登记要做到详细、认真、准确,资料备份时效不低于三个月。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本单位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不得设置商业性网吧,不得将机房承包给个人经营。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政治事件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政治责任,涉法者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实验楼、图书馆楼等贵重仪器设备重地,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发生失盗问题,要追究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如造成被盗丢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本单位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各部门要将贵重物品相对集中存放在安装有报警设施的房间,否则,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没有设置报警设施的单位,要将贵重设备存放在有较好物防的房间,并在放假前向保卫处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安装有报警设备的重点部位,保卫处要经常检查维护设备。在防盗报警设备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因监控值班人员没有在设警时间内及时设警,或者接警失误造成失窃的,由保卫处及当天监控值班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没有人员看管但安装有防盗门和防盗窗的重点部位,如果在门、窗锁闭完好的情况下,而且是在巡逻执勤时间(当日17时30分至次日8时)内发生通过破坏门窗入室盗窃事件,由保卫处及当天巡逻执勤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安排有看管人员的楼房,看楼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登记和巡查制度,如有失窃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要强化餐厅、学生公寓的管理,如发生失窃情况,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防盗工作纳入学校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防盗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措施完备、无安全隐患、无被盗事件的单位,学校按照《许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发生被盗事件,由学校成立调查小组,依据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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