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应当及时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以规范。但是,由于当时公安体制正在改革,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单位内保工作虽未停顿,但有关的立法工作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单位内保工作面临的情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更加需要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加强反恐怖斗争、构筑社会安全网的新形势下,完善法制,规范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于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配合社会整体治安工作,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后,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范围
草案所规范的治安保卫工作限于企事业单位内部,主要目的是维护单位范围内的治安秩序,保护单位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第一条)。虽然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不同于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但考虑到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在条例中还是对人身安全作了相应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第二条第二款)。
此外,对于虽由单位负责管理,但延伸至单位范围以外的设备、设施的安全保卫,如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线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由于国家已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应该按照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不属本条例调整的范围。
二、单位内保工作实行一般预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在单位治安保卫问题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规模的单位情况差别较大,为了适应单位的不同情况,草案贯彻了一般预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草案对企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治安保卫工作内容,在治安保卫职责、治安保卫责任机制和治安保卫制度建设方面作了一般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同时,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重点单位的确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以及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力求一般与重点各应所需,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等突发事件,能够把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此外,从内部治安保卫角度看,机关、团体情况相对简单,因此,草案没有对机关、团体的内保工作作具体规定,只是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三、明确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的职责,同时还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全面指导、监督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规定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三条)。
二是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单位内保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四条)。
三是明确规定单位必须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第五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落实本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组织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是具体细化了公安机关在单位内保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单位内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防范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以及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通过指导、监督和警务服务工作,便于公安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形成比较固定的联系,不仅有利于事前监督,防患于未然,而且有利于在一旦出现问题时及时有效处置。
四、规定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草案在明确有关职责的同时,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治安保卫存在重大隐患且不按期整改的,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公安机关和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不当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五、高校治安保卫工作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法制办会同公安部与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高校治安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有一定的特殊性,高校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根据教育部意见并商公安部同意,法制办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